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author:一佰互联 2019-03-27   click:226

简介:(文末有福利!)问: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答: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企业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申请工伤 ...

(文末有福利!)

问:

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答: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企业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申请工伤的地方:

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即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企业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不是农民工,而企业注册地和职工工作地不一致的,需要根据各省市具体规定来确定申请工伤的地点。比如,江苏省和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同,即如果企业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职工的工作地即企业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与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而上海市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边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这意味着,只要用工行为在上海市,无论派遣单位在哪里,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办理缴纳与工伤认定都必须在上海市。

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法定时效内,自行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时,既便是同一城市不同辖区内,也可能发生两地工伤认定主管部门均不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形而相互推托,目前各地对此情况的处理不尽相同,不少地方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此时,工伤认定申请人应该尽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申诉,以避免申请被无限期延后。

今年刚刚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就是,以指定管辖杜绝下属各区县的相互推诿。

参考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2条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第1条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

上海市《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操作提示:

企业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同的,应选择其中之一为职工参保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选择参保地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企业经营管理的便利与在两地参保发生的人力资源相关成本支出的对比;

当地医疗技术水平,尤其是在企业所属行业易发生的工伤及职业病方面的医疗水平如何,医疗收费水平如何;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网络是否发达,能否在企业及时送医的情况下有效地把工伤对职工及企业的损害影响降到最低,企业因职工工伤实际需支付的费用在两地的差别;

参保地手续办理的简易、繁琐和速度;

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标准数额、工伤保险实际可支付数额与工伤治疗实际发生费用的比例大小。

企业应以便利企业管理、减少企业相关成本支出、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建立良好员工关系和企业文化为目的,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选择自己的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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